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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4日 来源: 保卫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与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人、驻校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保部(保卫)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各二级单位、驻校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驻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 校内配电房、油库、实验实训场所、食堂、图书馆、档案室、学生宿舍等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驻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保部(保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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