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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人员申请赴港探亲须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7日 来源: 保卫处 字体大小:
一、申请条件
1、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随行家属,本人前往探望的。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亲属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2、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港澳会亲的。
3、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控亲,必须去港 澳会面的。
二、申请手续
1、填写《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一般人员一律免交单位意见。特殊身份人员首次申请,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此类人员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无须单位意见。
2、首次申请须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资料页在同一张A4纸上即可)。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探亲签注的,无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提交复印件。
3、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2)被探望人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
(3)被探望3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4)被探望人是在港澳会亲的台湾同胞的,提交台湾同胞身份证、旅行证件和到港澳飞机票复印件;
(5)被探望人是在港澳会的华侨或侨眷的,提交华侨或侨眷的护照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和到港澳飞机票的复印件。已持内有探亲签注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地区探亲的,无须提交上列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4、提交港澳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
(1)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提交被探望人邀请申请人赴港澳探亲的信件原件(包括信封)。如申请人持内有探亲签注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地区探亲的,无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出示申请人的工作证或离(退)休、学生证等能证明其省直单位人员身份的证件,或提交最终审核单位或其授权的人事、保卫部门出具的其确系正式编制员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已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的特殊身份人员,可免此项。
6、提交申请人小2寸(48mmX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学面彩色近照2张。
7、如无特殊情况,一般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通行证。申请人务必在申请表上仔细填写“投递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栏"。
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自动查询电话:96897(全省)
[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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