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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发布部门:保卫处 来源: 保卫处 字体大小: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修订)

广州理工党委〔2023〕3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主席强军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命令,激发我校适龄大学生参军入伍热情,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学 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等文件精神, 结合“一年两征”新 形势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应届毕业生以及当年被我校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武装部、征兵工作站、宣传部、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办、学生资助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与保卫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兼任;武装部部长同时兼任征兵工作站站长,全面统筹大学生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的责任单位,负责配合武装部做 好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和动员、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课程免修审批、保留学籍和退出现役后学籍恢复、入学报到安排等工作;协助校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国家教育资助申请等工作;负责做好退伍复学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退伍复学的学籍管理、转专业审批、免修课程成绩认定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八条 宣传部是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和动员协助单位, 协助武装部和各学院开展各项宣传发动工作。

第九条 组织部是学生入伍和退役复学党员组织关系、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转接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退役复学学生在校期间党员发展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条 招生办是入伍新生登记的责任单位,协助征兵工作站向入伍新生收集入伍材料,办理学籍保留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入伍学生的思想引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是入伍学生复学后学费资助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其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发放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学费的收缴、减免等工作。

第十四条 保卫处是学生应征入伍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联系派出所审查学生个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章 征集对象与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提升兵员质量的总体要求,鼓励应届毕业生从学校所在区武装部应征入伍。当征集人数低于征集任务数时,可选择从翌年毕业生(修完第二学年全部课程) 中进行增补。学生也可以选择从生源地兵役机关参军入伍。

第十六条 我国军队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目 前军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 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 也可征集已被学 校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应届往届毕业生。

第十七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入伍程序

第十八条 有参军意向的学生在规定时间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 上兵役登记、报名,并下载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两表”), 一式两份交至学校武装部。

第十九条 选择从生源所在地报名应征的学生,武装部会同学校所在区兵役机关对其进行初检初审,对合格学生的“两表”进行签字盖章,交还学生作为生源地应征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二十条 选择从学校报名应征的学生,经学校武装部初检初审合格后,由学校组织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合,并完成定兵。

第二十一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本人或者家属须到校办理学籍保留、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第六章 优扶政策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退役复学学生可体质测试免测,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相关课程记良好及以上成绩并获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学生入伍前和复(入)学后在校期间所交的学费 予以补偿,每人每年12000元(依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不再予以学费补偿。学校对入伍 学生予以奖励, 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在校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复学可 回原专业继续学习(原专业撤销的,应安排相近专业学习),亦可根据个人爱好、特长提出转专业申请,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在学校评先评优和推优入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和培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入)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第二十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本科毕业后,可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国家政策)。

第七章 复学入学

第二十九条 以学信网学籍状态为准。应征入伍的毕业生无需办理保 留学籍手续,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 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准予毕业,按照规定学制发给毕业证书。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当年录取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 关规定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非毕业生(含新生)退役后及时到二级学 院和教务处完善复学手续, 并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申请,并填写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 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学费资助。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伍的,准予其复(入)学。但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役 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准予其复(入)学。

第三十二条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有效期内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予复学。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考取军事院校的,应持相关证明返校办理退学手续,注销本校学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是上级有明确规定的, 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凡是校内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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