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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通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来源: 保卫处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维护校园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经研究决定,校园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三轮摩托车和校卫队执勤巡逻任务的摩托车外,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二、驾驶摩托车或电动车来校者,车辆可停放在东门、西门和南门外的指定地点,并自行保管。

三、凌晨5:00至6:30,各饭堂送菜的摩托车或电动车,允许在指定路线行驶。

四、对拒不执行禁行规定,强行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或电动车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违规的教职工,扣本人年度绩效总考核分2分/辆•次,扣所在单位年度绩效总考核分1分/辆•次。

2、全体教职工应将禁行规定通知家属,若家属违反规定的,对该教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予以考核扣分,标准同上。

3、各驻校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出现员工违规的单位,将对所在单位的承包经营者,按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或追究经济责任。

4、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将暂扣其车辆,移交穗丰村治保队或警方处理。

五、本规定自2015年11月23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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